劳动法中各类「日期」全解 | 收藏!那些傻傻分不清的日期如何理解
劳动法规有很多涉及到“期”的概念,比如“医疗期”、劳动合同到期、各类假期……
爱“较真”的HR伙伴,面对员工问到的各种实际情况,会产生多样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都会涉及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问题。那2月份只有28天,个别年份只有29天怎么办?31天的大月份怎么办?提前一周通知,能扣减四分之一的代通知金吗?
三期女员工的“哺乳期”从哪天开始算起?截止日到底是孩子周岁当天还是前一天?
解除日是怎么界定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如何计算?
各类假期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
别看这其中可能就一两天的差异,说错了不仅有失HR伙伴的专业性水准,也可能因此让公司蒙受损失,所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本篇文章我们来详细拆解一下。
在落实到具体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厘清一个概念:“本数”。
参照《民法典》第1259条,我国法律法规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是包括本数;
所称“不满”、“不足”、“以外”,不包括本数。
所以,“本数”即为所称之数、本位之数、参照之数。如:1000元以上,其中1000即是本位之数,所称之数,参照之数。
接下来,我们逐一来看这其中具体的期限问题。
问题一
劳动法律法规中描述“当日”或“之日”的,到底指哪天?
例如:哺乳期截止日期是否为孩子满周岁当日、劳动合同到期当日或解除当日、“自用工之日起”、“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是当日还是次日?
答:以上提及的情况都是指当日,即通常孩子的生日当天,或我们说的最后工作日、终止日也是当天。例如,某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24年3月7日,即指的是7日这一天。
问题二
《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涉及到“提前三十日通知”,提前15天能不能按比例折算,2月份只有29天或是有31天月份怎么办?
不能按比例折算(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的情形除外)。只要是少于30天,企业都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计算单位是“日”不是“月”,因此要满足30日即可,不分大小月份,且是“自然日”。
除外情况:《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所以,北京地区的企业在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即:按照实际延迟通知的天数进行计算(依据相关规定,“上月日平均工资”按照21.75天进行折算,若企业实际延迟通知的时间为22至30天,赔偿金的数额则会大于员工上月工资)。
问题三
各类假期的“日”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例如:员工请的婚假、产假、丧假、病假、育儿假、陪产假等特定情形假期,若未明确规定为工作日,则一般按自然日计算。
带薪年休假、上海地区的病假,应按工作日来计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上海
病假:按照工作日计算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2004年11月01日发文并施行)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天津:
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9号)
第三条 《条例》规定的假期包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以上是全国主要地区的假期计算规则,各地有特殊规定的,应以当地具体规定为准。
问题四
法规中用到“以上”和“不满”怎么解释?
“以上”是包含本数的,“不满”不包含本数。(《民法典》第1259条)
例如: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当如何理解? 因“以上”是包含本数的,则“三个月以上”应理解为“三个月和超过三个月”,“不满”不包含本数,则不满一年应理解为不包含“满一年当日”。假设员工2023年3月16日入职,则6月15日满三个月,自6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均为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问题五
法规中用到“XX日内”或“不得超过XX日”,怎么解释?
题设的两种情形均包含本数。
例如,“在十五日内”、“不得超过十五日”,即,某月7日送达通知,则该月7日当天不计入,从该月8日起算,当月22日(包含22日)为“十五日内”,或“不超过十五日”。
问题六
医疗期按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计算?
全国大部分地区按自然日计算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两份文件分别对医疗期的具体期限和起算日期做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也即按自然日计算。
而对于具体应在多长的累计周期内计算医疗期,我们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中的相关规定整理成表格,方便大家查阅:
全国大部分地区医疗期核定
*赉擘斯团队整理
上海地区
上海地区的医疗期是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核定,与员工的社会工龄无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二、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核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注:上海地区的病假天数按工作日计算,以下医疗期所称的“月”,亦对应为“20.83”个工作日(依据:劳社部发〔2008〕3号)
上海地区医疗期核定
*赉擘斯团队整理
写完这一篇,有人禁不住要问(自己也会问),有必要这么“严谨”,这么“咬文嚼字”吗?咱们HR是不是太“较真儿”了!
从专业性的角度来讲,“打铁还需自身硬”。HR伙伴首先拥有过硬的专业度,才能更好地赢得公司同事对HR的信任,并在公司内部扩大影响力。而在实操层面,其实发生这些“抠”字眼、这么 “掰扯”的现象,大概率是涉及到员工利益的事项上,在沟通或管理环节中出现“问题”了。
员工本质的诉求也许并不在多一天或少一天的利益上,而是沟通和管理,是企业管理者希望就此达成的目标。所以,一方面是作为公司重要的管理抓手,其制度规定是否到位了;另一方面,也要明确的是管理的目标到底是什么。我们的管理是否有“舍本逐末”、“本末倒置”的情况?相关能力的提升要从对法律法规精准的解读开始,更应真正从“法-理-情”入手,提升沟通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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