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贷问题再升级:如何约定借贷,如何管理高管与员工的借贷?
《民法典》公布,很多HR伙伴也在关注,希望能够多多学习,最好能帮助到自己。毕竟这是法律界最大的变化了,涉及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量的文章也在针对《民法典》的内容进行分析,tips、法理讨论、问题解释……各类文章眼花缭乱。
总以为这么多文章,可以get到不少新知识,但不少HR跟我们反馈:
好像有些话题不同的人持有不同说法;而具体到实际工作中,还是不知道民法典颁布后,HR的工作会有什么变化......
就比如我们曾与大家分享过的员工之间借贷的问题:首先从法律层面,与大家一起厘清借贷所属的民事范畴,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范畴;并从管理平衡的角度,通过案例分析,反思管理的一般原则。
这篇文章发布过后,还是有不少HR伙伴向我们咨(吐)询(槽):即使有法释〔2015〕18号:最高院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以及《民法典》中有关借贷合同的专门章节,大家还是很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这俩政策该如何具体落实到企业管理中。
问题一:大部分公司的借款合同都缺失重要信息——还是要把事情事先说清楚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但据赉擘斯的观察,现阶段大部分企业,在员工借款问题的约定上仍然处于裸奔的状态。
之所以还没有频频出现问题,主要原因是员工还要在公司继续提供劳动,而且对相应的法律权益不甚了解,所以没有暴雷。
这里举一个很(活)典(久)型(见)的例子。
某员工A,以业务开拓为由从公司借款10万元,在公司多次催告之后才在8个月之后还清。后公司HR通过同事得知,该员工拿这笔借款去做了短期理财并获利4000余元。HR想就此事对员工进行处理,但这位同事拒绝当面质证,最终只好不了了之。
而在这8个月的过程中,员工A的业务经理一开始还配合财务向员工催款,在多次沟通无效后,业务经理拒绝和员工再做更多沟通,为此业务经理和财务也闹得非常不愉快。
很明显,企业管理者在与员工的借款约定上不够全面:
1)缺少还款时间要求。
员工一旦赖账,业务管理者也没有很好的办法。
2)员工未按照约定目的使用借款。
被企业发现,企业难追责、难沟通。
此外,如果员工逾期不归还借款,企业管理者能否从工资中将借款扣除?怎样操作?这对企业来说又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
我们发现,很普遍地,很多企业的借款单上只有员工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事由、领导签批这几项。但实际上,完整的借款单还需要包含:还款时间、未按照约定目的使用借款和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处理和罚则。
没有这些约束,企业的很多借款都是追还无门。
我们来一起看看《民法典》的规定,有哪些要素值得我HR们注意:
《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应包含的内容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按照约定目的使用借款: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借款中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约定,利息。
利息的确定及按约定付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赉擘斯的观察,大多数现实情况是——企业内部的借贷大多为无息借款。虽然利息没有,但是罚息可以有。
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到期但不还钱的员工,企业可以约定罚息,只要注意不要超过年化24%就好。这个24%是从何而来的呢?看下面这个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上这一条,再也没有员工可以欠着钱不还了,毕竟员工也很难找到这么个借款利息从中渔利。
问题二:员工借贷相关的财务要求疏于管理——规章制度设计可以更给力
关于借款在规章制度中的编写原则和方式,我们在上一篇讲员工借款的文章中提到过,戳右侧阅读:当员工间的借贷变成“农夫与蛇”,ER管理如何做到“谈钱不伤感情”?
企业在管理借款时,往往面临着法律关系复杂,企业制度没说——“无据可依”的尴尬境地。
说白了,对借贷这事压根儿没管。
那么退而求其次,有没有财务制度能不能管这事儿?这个时候,如果意外发现有两条借款流程规定,很自然地,管理者最容易犯的错误出现了:把公司内部财务制度中的约定当做了有法律效力的保障。
且不论——借贷问题公司当然要管,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落实到制度,再植入日常管理。对于财务管理的内容,赉擘斯想为HR伙伴们厘清两个误区:
一方面,财务制度往往没有经过民主流程、且员工往往没有签收——在发生争议阶段很难成为有利于公司的证据;
另一方面,财务制度属于公司的内部规定,员工即使有违反,也不一定构成法规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实际管理的时候,如果员工不认可财务制度中的相关要求,企业仍然会很麻烦。
那么,制度怎么才能更给力、更落地?
借贷问题只是冰山一角,更多与员工管理相关的财务规范都应当作为HR“尚方宝剑”——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对财务管理的部分涉及到一些保密的内容,可以有相关财务制度另行处理,但延伸到与员工相关的日常管理中,如费用报销涉的合规要求、民事借贷的处理要求等仍然应当与其他用工规范一起公示、签收,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问题三:员工借老板钱不还,扣不扣工资进退两难——终极难题还是要靠沟通和协商
员工和公司借钱可能还有制度约束,但是不少HR伙伴吐槽:“心太累,借款的问题,我们现在碰上的都是各种借老板钱不还的高段位选手!”
我们也发现,员工向直线管理者、甚至法定代表人等公司高层个人借款的问题越来越多。
为了保留人才或出于对员工实际困难的关怀,很多时候高管会同意给员工借款,并且碍于情面,也没有落实借款协议。如果员工一旦陷入不胜任工作的可能性中,日常管理本身已经出现对抗,追款问题则和员工的消极对抗搅在一起,处理起来难上加难。
再分享一个赉擘斯帮助公司处理的经(奇)典(葩)案例:
员工绩效不合格,公司经过调岗最终决定解除该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前,员工的业务经理为此几次给总经理和HR写邮件,员工与其有个人借款,如果离职还款就没有保障了,要求必须先偿还个人借款,否则坚决反对公司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在公司的问询中明确表示,一码归一码,公司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至于借款问题自己会和业务经理协商。
然而公司了解到,业务经理在员工不胜任管理的过程中,和员工的关系已经基本破裂。情理上,公司不希望双方的争议影响正常工作,希望协调双方、支持员工先还钱;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经济补偿是劳动关系相关的内容,不能跟业务经理与员工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相混同,公司也必须依法处理。
赉擘斯顾问在与业务经理和员工沟通,进一步掌握实际情况之后,帮助公司和业务经理共同梳理了管理目标——争取解除和借款问题一揽子解决。
此后,赉擘斯建议公司采取债权转让的方式,依法将经理的个人债务转让给公司,并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给员工。然后告知员工,公司将从经济补偿中相应扣除其应偿还的欠款。
员工虽然一时间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方式,还用邮件投诉等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但最终赉擘斯和HR争取到了与员工沟通的机会,得以与员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将问题解决。
多说一点
好的制度是管理的一半,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和员工的重要沟通手段,本身代表着公司管理的意志。而另一半,则是好的沟通。
说到底,从“你情我愿”的借款,到“撕破脸皮”的赖账,除了最终用法律、制度“穷追不舍”,还要将制度内容植入管理。早沟通、早预防,发生问题可以更好地明确权利关系,争取和谐、高效地找到解决方案。
毕竟,友好“协商”,才是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