赉擘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
组织及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企业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营造单位内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精神,组建“赉擘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赉擘调解中心),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赉擘调解中心”接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

会员单位当事人申请调解,口头、书面均可。口头申请由“赉擘调解中心”进行登记,当事人签字确认;书面申请直接面交或传真、邮寄至调解中心。

非会员单位当事人申请调解,需递交书面材料。

第三条 劳动争议预防、调解遵循合法、自愿、快速的原则,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并参考相关政策,针对个体设计调解方案。

综合运用“法、理、情”的沟通的手段,化解劳动争议,使当事人尽快从矛盾纠纷中解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赉擘调解中心”系社会化调解组织,隶属“北京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并受其管理。

调解工作开展以赉擘斯团队为依托,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咨询及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专业特长。

第五条 “赉擘调解中心”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是专家学者;二是资深律师;三是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士,包括企业人力资源及法务管理人员。

企业人力资源及法务管理人员做为“兼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赉擘调解中心”设有秘书处,负责接案、分案、调解员的协调及文书、档案的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赉擘调解中心”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组成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调整后的人员由秘书处及时通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赉擘调解中心”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并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其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协调企业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调解劳动争议实行办案组制,2人一组实施调解,制作文字笔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调解劳动争议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申请仲裁的,由‘赉擘调解中心’向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转交相关调解材料,并做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调解纠纷,达到预防争议的目的:

(一)将劳动争议问题解决在企业内部,降低争议处理成本,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二)向出现争议的企业发放和解建议书,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和解,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三)针对争议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帮助企业分析内部劳动关系管理状况,排除潜在隐患,预防争议发生;

(四)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提高企业用工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典型案例研讨,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反复出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赉擘调解中心”初期工作在会员用人单位范围进行,逐步扩大工作层面。积极创造条件,面向社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化解和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赉擘调解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切实履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北京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9年 7 月 8 日实行。

北京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