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

2009-11-6 02:41:08 来源:赉擘斯

于某97年入职某企业,2008年5月1日企业与其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4月30日。2009年5月5日,企业的法务人员告诉人力资源部门,因为于某没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答案是肯定的,不合法。

首先,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应当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因为于某已经工作满10年,只要于某表示愿意续签,企业无选择,必须和于某续签劳动合同。而不是等着于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其二,企业没有提前30天通知于某终止/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

其三,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即在4月30日前。5月5日已经形成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应当补签无固定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于某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强行解除的,公司要承担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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