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2008年10月5日被某公司聘为高级钳工,公司经过入职培训后,提出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提出要把劳动合同带回去看一下再签,公司同意李某的要求。20天过去了,李某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找到李某要求其务必在11月4日前签订劳动合同。
11月4李某仍然没有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再督促李某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公司因生产下滑,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否则就去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让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当初是员工拖延时间,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企业还要支付双倍工资?是因为企业没有运用《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解除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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